江苏调整202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级伤残津贴月增289元
来源:南京晨报
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级伤省财政厅9月27日发布通知,调整定期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年度
具体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工伤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89元,保险二级257元,残津三级240元,贴月四级235元。增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江苏级伤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调整定期待遇6.13%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年度
各市生活完全、工伤大部分、保险部分不能自理的残津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4.58%。贴月调增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745元/月、2996元/月、2247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资金来源具体为: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按照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2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记者 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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