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15岁少年胡某宇
失踪40天后,寻找15岁少年胡某宇仍无踪迹。岁少 10月14日,年胡傍晚17时49分,某宇江西省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最后出现在校园监控视频里。寻找 至今40多天里,岁少家属、年胡校方、某宇救援队、寻找警方多方寻找,岁少并启用了搜救犬、年胡热成像、某宇3D搜索、寻找无人机等多种技术手段,岁少甚至抽干了校内水池和化粪池,年胡均无任何人像踪迹。 11月14日,铅山县委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10月14日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学生胡某宇失联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开展搜寻和调查工作。目前,省、市、县公安机关已成立联合工作专班,正在全力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11月28日上午,铅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警方仍在搜寻,目前并无进展,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事发后,中国新闻周刊曾多次致电铅山县教体局、铅山县致远中学,均无人接听。 当记者表明来意后,江西省上饶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不便回复,并挂断电话。 失踪前胡某宇发生了什么?如今,他又去了哪里? “想哭,有点不想上学” “监控影像最后的画面中,胡某宇在所住宿舍楼1楼门口处,那时他应该正准备去教学楼上18时的夜读课。”事发40多天后,胡某宇的舅舅李先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一份铅山县致远中学往年招生信息显示,该校成立于1999年9月,是一所全日制寄宿私立中学。据了解,学生在上满13天课程后,可以于周日离校,但当晚需回到教室上晚自习。 失踪的胡某宇就读于铅山县致远中学高一五班。 李先生介绍称,胡某宇家中共四口人,家庭氛围融洽。父亲在铅山一家箱包厂做搬运工,不善言辞,母亲和哥哥在福州工作,做保姆的母亲,较为健谈,因此平日中,胡某宇与母亲交流居多。 针对于网传胡某宇失踪是因为上高中后学习吃力的说法,李先生并不认同。 “上高中之前,胡某宇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他正常发挥可以考取当地最好的高中,中考前铅山县致远中学曾基于他平日优异成绩,加之初中班主任的极力推荐,决定与胡某宇签订录取协议,让其中考后优先填报该校,学费可减免。” 胡某宇并未和家人商量,便签下了该校的录取协议,“家人得知后都很惊讶”,李先生说。 中考时,胡某宇因发高烧发挥失常,最终比预期分数低了许多。“中考后,胡某宇来到我家过暑假,并和我女儿一起报名参加了高一课程的衔接预习班,暑假结束他学完了高一上半学期80%的课程。” “我在福州经营工厂前,是一名物理老师,给两个孩子都出了考题,胡某宇完成得不错。”李先生说。 胡某宇是今年9月1日入学,入学后的第一个星期过后,他用电话手表告诉母亲,校园生活体验不错。 谁承想,入学刚满一个多月胡某宇就失踪了。 9月27日中午,李先生曾目睹了胡某宇母子二人的一次通话。李先生回忆通话中,胡某宇告诉母亲,“想哭,有点不想上学”,并哭了一会。 胡某宇告诉母亲,最近对学校生活适应得不太好,作息时间紧张,还要排队洗澡,睡眠时间很迟且睡不踏实。 在母亲再三追问下,胡某宇支支吾吾回答,“可能是因为窗帘太亮了。”母亲告诉胡某宇,再有三日便是国庆假期,询问其能否撑到那时,胡某宇回答可以。 李先生表示,或许是由于睡眠质量不佳等原因,导致胡某宇入学后成绩下滑,虽然学校并未组织大考,但是从平日作业成绩来看,有些作业成绩并不理想。 国庆假期期间,胡某宇的母亲和哥哥均回到了铅山,并发现了胡某宇的学习状态出现了问题。 “写作业没有那么积极了,他母亲还嘱咐他不要出现厌学情绪。” 10月4日,胡某宇母亲和哥哥返回福州,离家前胡某宇找到哥哥,让其为自己购买一支录音笔。胡某宇给出的理由是:“睡眠质量不佳,上课状态差,怕课堂上会遗漏知识点,也可以录一些日常的心得体会,相当于电子日记。” 10月6日胡某宇按时回到学校上课。9日,收到录音笔后,他给母亲和哥哥打了电话,告知录音笔已收到。 “当时,他蛮开心的。”李先生说。 那也是胡某宇“最后”一次和母亲通话。 消失的饭卡和录音笔 10月14日傍晚17时,胡某宇结束了白天的课程,吃过晚饭回到宿舍。通过监控录像看到,这期间胡某宇曾两次登上宿舍5楼的阳台,随后下楼。 李先生透露,胡某宇平日也会去那里,5楼阳台可以供学生晾晒衣物。 胡某宇最后的监控影像,是当晚17:49出现在了宿舍1楼的门口处。 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宿舍楼至教学楼有约百米的距离,从宿舍门口出来后会先经过一个篮球场,而后走过约十几米的路程到达教学楼,然而这段路程存在约十几米的监控盲区。李先生称,“宿舍楼监控可以照到部分篮球场画面,但篮球场并无监控”,因此无法通过监控画面获知胡某宇失踪后的踪迹。 当晚18:05-18:20是胡某宇班级的夜读课,李先生称,这是班主任要求加的,学校的晚自习时间是18:20-22:10。一般来说,宿舍至教学楼百余米,17:49-18:05的几分钟里,胡某宇刚好可以走到教学楼。 胡某宇的班主任告诉李先生,事发当晚18:05,他通过手机远程监控发现,胡某宇座位是空的,便前去寻找,并未找到。 当晚22:30,宿管员发现胡某宇不在寝室,于是向学校报备,校长便组织教职工在校园及周边搜寻。 当晚23:41,校方找不到胡某宇,便通知了其父亲和小姨前去学校并报警,次日胡某宇母亲和舅舅也赶到学校。 事发后,家属翻看胡某宇宿舍床铺发现,饭卡和录音笔消失,而电话手表、水卡、背包及日常衣物等物品均在宿舍。 李先生称,事发后学校曾组织教职工,甚至从校外雇用一些人员搜寻了6日,并无结果。警方和家属则主要沿着胡某宇“出校门”和“翻出围墙”两条线索寻找。最终,警方查看事发当晚监控录像发现,学校各个校门共出入13辆车,经警方确认均排除嫌疑。 中国新闻周刊查阅地图软件发现,胡某宇所住宿舍围墙外有一座后山。对此,李先生表示,警方基于胡某宇可能爬出围墙的地点都进行了排查。一处是围墙某处属于监控盲区的地点,紧挨着后山长了许多茅草,若有人翻过、走过,茅草叶子应该有痕迹,经过警方确认后排除;另一处则是若胡某宇从围墙爬出后,应该会踩到后山的青苔,经过排查也没有走过的痕迹,因此也被排除。 在家属的要求下,学校抽干了校内水池和化粪池,并无踪迹。不过,据李先生称,校内的三个化粪池,最终还有两个未抽干,一处校方称已封死,另一处则是挨着食堂的未封死的化粪池。 如今,家属质疑的主要焦点之一,在于学校存在监控盲区及监控日志疑似缺失。 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查看监控发现,事发当晚24点至次日凌晨2点,除监控管理员外,校长和班主任都先后到达过监控室。 据李先生介绍,监控室中6台主机,其中5台主机的监控日志均缺失,只有15日凌晨1点之后的监控日志有登录记录。 有资深工程师在看过监控录像后告诉家属,监控日志的作用理论上是为防止造假,例如删除、清空或剪辑监控录像。因此,家属质疑,校方的监控或经过剪辑处理。 对此,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铅山县致远中学,均未获回应。据报道,校长胡冬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否认了家属这一说法。胡冬旺表示,“校园监控记录不存在消失的情况,目前这起事件已进入警方调查了,我们有的证据都已提交警方。” 11月18日,胡某宇表姐夫带领云南一支搜救犬民间团体,携带一条搜寻犬,一条搜尸犬,在胡某宇可能出现的地方搜寻。 最终找到三处疑点,一处在胡某宇所住宿舍二楼,一处是学校围墙边,一处在围墙外的后山。 当地警方对这三处位置进行排查后,均未获有效信息。 校园存在监控盲区 校方有责任吗? 如今,李先生仍有一些困惑,未成年人失踪四十多天警方为何不予立案?对于校园存在监控盲区,校方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200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中提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规定》将疑似被侵害人员的年龄规定在14周岁以内,因此已满14周岁的人员失踪后,公安机关可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 不过,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此进行了完善。《意见》提到,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所谓儿童,法律上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谭敏涛指出,本案中失踪人员虽然已经超过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依然属于儿童,对于儿童失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本案不予立案的另一层意思,或许是公安机关认为,暂不构成刑事案件,因此没有立案。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本案中失踪人员年龄和立案与否无直接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成立,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为;二是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程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符合前述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调查,至于受害人年龄,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付建表示,本案目前没有立案可能是因为没有找到有关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梳理发现,近年来校园因为存在监控盲区,导致对失踪人员搜寻难度大幅增加的案例屡屡发生。那么,对于校园内存在监控盲区,校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现监控盲区校方又该如何完善? 实际上,《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第十四条中,对学校技防设施安装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谭敏涛建议,校园内的监控设施如果出现了监控盲区,应该及时在盲区安装监控,以防止学生在监控盲区发生意外。他认为,本案中学生在监控盲区或者监控存在问题的地方失踪,学校难辞其咎。 对此,付建也表示,监控存在漏洞,校方应承担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他表示,失踪人员年满15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建议,学校应当尽快完善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派专门人员看守,积极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谭敏涛指出,对于本案而言,公安应该进行立案侦查,哪怕公安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也应当出具一个让家属信服的详实调查报告。 铅山县致远中学除了胡某宇住的学生宿舍外,还有“陪读楼”,住着学生和陪读家长及教职工。 国庆节胡某宇母亲曾问他,想不想自己过去陪读,如果有意愿,自己就不去福州打工了。 “要不还是做完今年吧,明年你再来陪读”,胡某宇回应母亲。 作者:赵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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